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 原告
- 林錦和
原告與被告林煌舜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告與被告林煌舜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