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蔡岳倫
居高雄市○鎮區○○路00號(指定送達)
上訴人與蘇偉豪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9,660,000(計算式:8,630,000+1,030,000
=9,6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44,95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