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 原告
- 陸和章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 被告
- 施肇慶
- 訴訟代理人
- 蕭宇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具狀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由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具狀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由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