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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3號

原告
陸和章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告
施肇慶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後具狀以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等由聲請再開言詞辯論,尚非無據,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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