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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謝文嵐蕭承信許家菱

上訴人
蔡通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權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萬6,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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