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6號
- 原告
- 吳志哲
- 原告
- 黃仲堅
- 原告
- 周國俥
- 原告
- 蔡志雄
- 原告
- 黃皇閔
- 原告
- 陳宗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吳志哲 290,400元 3,200元 2,133元 1,067元 2 黃仲堅 260,719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3 周國俥 275,933元 2,980元 1,987元 993元 4 蔡志雄 263,222元 2,870元 1,913元 957元 5 黃皇閔 224,250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6 陳宗璘 172,22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