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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林子相
原告
吳銘雄
原告
林貴仁
原告
黃文賢
原告
黃盛昌
原告
葉欣博
原告
張德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

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

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

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各該原告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補繳裁判費  1 林子相 224,550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2 吳銘雄 191,217元 2,100元 1,400元 700元  3 林貴仁 217,636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4 黃文賢 202,883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5 黃盛昌 219,100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6 葉欣博 206,683元 2,210元 1,473元 737元  7 張德明 229,525元 2,430元 1,620元 81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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