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林昱璿
江怡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祝國興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488,22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