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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務人
許瑋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