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 債權人
-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建銘
- 代理人
- 楊凱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瀚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終端及電信補貼款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蔡瀚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瀚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終端及電信補貼款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蔡瀚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