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淑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淑玲 賈得羅 一、債務人林淑玲、賈得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