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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淑玲

賈得羅

一、債務人林淑玲、賈得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