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心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藍堃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26號 債 權 人 永心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占無極天凌霄寶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狀名稱為「永心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如無誤請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與貴公司大小章不符)。 二、提出債務人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之最新寺廟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