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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783號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資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78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