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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陳志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健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