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莊羽涵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莊羽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