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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士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

%,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