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38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代理人
- 黃文堅
- 債務人
- 張芝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