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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981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劉政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政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累計6,778元正未給付,其中3,781元為消費款;1,79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59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1元 劉政彥 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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