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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瑞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參拾玖元,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瑞銀於民國90年10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4,88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6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