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代理人
- 劉兆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陽峻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未有代理人簽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陽峻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未有代理人簽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