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劉兆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兆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陽峻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未有代理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