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陳劉桂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劉桂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陳劉桂延於民國92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計付,104年9 月依主管機關規範調降為15%,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 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被告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原告所准被告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被告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 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36694元整,及自民國97年6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6694元整,及自民國97年6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