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許修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許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緣相對人許修豪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50000元整,借 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8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 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8565元整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8565元整不 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