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鄭皓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9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鄭皓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66,714、298,627;註: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 至[ 民國100年5月16日] 止,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與上開債權讓與證明書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