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姿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姿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姿尹於民國109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0日止累計55,220元正未給付,其中55,125元為本金;9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71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25元 王姿尹 自民國111年06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