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王繹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王繹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政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權新台幣279,618元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 何?(年息18.25%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