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 原告
-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隆財
原告與被告呂燕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8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告與被告呂燕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8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