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隆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原告與被告呂燕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8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