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何醒民
何濂
王玉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撤銷買賣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13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訴人即
何濂
王玉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撤銷買賣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13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