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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78號

撤銷買賣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被告
何醒民

何濂

王玉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連謀間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撤銷買賣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13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買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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