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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琬如

聲請人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徐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 張,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27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4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13,056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 002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蓋元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燕巢分行 000000000000 5,880元 111年4月22日 YHA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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