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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佳佩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榮忠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81,13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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