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 抗告人
- 蔡月辭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丁美淑間因111 年度司票字第82號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
裁定。
橋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丁美淑間因111 年度司票字第82號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
裁定。
橋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