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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

抗告人
蔡月辭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丁美淑間因111 年度司票字第82號本票裁定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

裁定。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