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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保任

原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告
邱張滿霞

邱怡誠

邱怡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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