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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俊霖

上訴人即

原告
龔秀璦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洪睿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 月30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訟標的價額前經110年度補字第715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8,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