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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蘇賓達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告
李武男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李淑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二關於「設定權利範圍」之記載,編號5部分均應更正為「9625/385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所謂顯然錯誤,凡判決之內容與法院之真意不符者均屬之,無論出於法院之過失或本於當事人陳述錯誤,僅須更正前與更正後,法院審理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或其請求相同,而有該條所定之顯然錯誤,均可依上述規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7號裁定可參)。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二關於「設定權利範圍」之記載,編號5部分均應為「9625/38500」,惟均誤載為「1/4」。是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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