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柯秀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