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柯秀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偉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水美不動產有限公司等人間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