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朱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瑞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蘭瑞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之附件為大社區萬金段259地號、154建號)。
橋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瑞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蘭瑞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之附件為大社區萬金段259地號、154建號)。
橋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