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貞淑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30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30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