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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楊佩怡
債務人
吳岳蓉即古意郎飲料店

吳岳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岳蓉即古意郎飲料店、吳岳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古意郎飲料店」已變更為「古意郎商行」現負責人已非吳岳蓉,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岳蓉』?(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古意郎飲料店」已變更為「古意郎商行」,負責人為何寯寰,則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岳蓉』?(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