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楊佩怡
- 債務人
- 吳岳蓉即古意郎飲料店
吳岳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岳蓉即古意郎飲料店、吳岳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古意郎飲料店」已變更為「古意郎商行」現負責人已非吳岳蓉,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岳蓉』?(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古意郎飲料店」已變更為「古意郎商行」,負責人為何寯寰,則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吳岳蓉』?(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