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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朱雅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瑞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蘭瑞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台端之附件為大社區萬金段259地號、154建號)。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