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書第七條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永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借款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二條本金利率償還辦法約定,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第1至35期每期固定還本5,000元,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及依第八條第㈤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永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二條本金利率償還辦法約定,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第1至35期每期固定還本5,000元,剩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及依第八條第㈤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陳永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2年5月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陳永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