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 抗告人
-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緯程
抗告人就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
2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緯程
抗告人就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與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11
2年度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