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威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
- 法定代理人
- 呂綺甯(原名:呂素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338,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