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黃榮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旗山區公所間因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旗山區公所間因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