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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514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楊捷羽楊捷羽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何岱珊
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徐漢忠
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514 號(113 年度移調字第29號)何岱珊與徐漢忠間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調解室6 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黃豐隆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何岱珊 未到代 理 人 廖懿涵律師 到相 對 人 徐漢忠 未到代 理 人 江順雄律師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0,000 元,並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戶名:何岱珊、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於相對人第一項給付完畢後,對他造均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並拋棄民、刑事及行政爭訟等權利,並不得向他方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告發、告訴、申訴或提起行政爭訟等。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調解委員 黃豐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捷羽

書 記 官 黃盈菁

書 記 官 黃盈菁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514 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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