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514 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聲請人
- 何岱珊
- 代理人
- 廖懿涵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徐漢忠
- 代理人
- 江順雄律師
上列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514 號(113 年度移調字第29號)何岱珊與徐漢忠間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調解室6 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黃豐隆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何岱珊 未到代 理 人 廖懿涵律師 到相 對 人 徐漢忠 未到代 理 人 江順雄律師 到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調解委員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0,000 元,並於民國113 年5月20日以前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中華郵政鳳山三民路郵局、戶名:何岱珊、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於相對人第一項給付完畢後,對他造均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並拋棄民、刑事及行政爭訟等權利,並不得向他方為任何主張、請求、檢舉、告發、告訴、申訴或提起行政爭訟等。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聲請人代理人 廖懿涵律師相對人代理人 江順雄律師調解委員 黃豐隆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第三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