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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謝文嵐楊凱婷許家菱

聲請人
陳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金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2年度訴字第6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需確認民國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及錄音檔,以修正請求權基礎,爰聲請交付113年3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57號事件之原告,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本院113年3月1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其聲請交付113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上揭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