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顏銘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