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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翁熒雪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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