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銘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