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 原告
- 薛健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 被告
- 薛蘭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芫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