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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薛健龍
訴訟代理人
林佳莉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告
薛蘭君
訴訟代理人
張芫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9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讓與不成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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