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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捷羽

聲請人
劉麗琪
相對人
謝憲忠即麥卡多早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固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惟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前項聲請書狀,應記載本法第18條第3項所定事項,並宜記載同條第4項所定事項。關於本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所定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至3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53,152元,惟依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具體原因事實,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敘明在職期間與相對人發生本件勞資糾紛過程等原因事實,如聲請人係欲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申請人(勞方)主張」欄第4項所述之請求項目及金額向相對人請求,應具體敘明所請求相對人給付加班費、紅包、特休未休工資、扣款、額外工作、辱罵、遣散費、職災補償、國定假日加班費及提撥勞工新制退休金之「各項」法律依據,暨「各項」金額計算方式,不得僅概括記載總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請於5日內補提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另就上開本院命補正事項,於提出陳報狀正本到院時,亦應依前揭規定檢附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共3份,俾利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6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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