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1號
- 債權人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昶彤
- 代理人
- 梁婉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文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至129年9月15日,且觀其借據內容並無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提出加速條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之相關釋明文件,若加速條款約定需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