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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古米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84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2,701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3 17,614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4 24,659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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