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 債權人
-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 債務人
- 古米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84元 自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2 2,701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3 17,614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4 24,659元 自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