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號
- 原告
- 黃賴奈
黃宏棋
黃建源
黃宏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號
黃宏棋
黃建源
黃宏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